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9.21.九十九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9.21.九十九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9月21日(民國)

日期:2010年09月21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9.21.九十九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
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
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
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
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
,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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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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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8年12月28日│100,000元│80,000元│99年2月28日│CH76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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