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09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09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99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介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909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684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7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16843。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