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裕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3,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9,09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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