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11.09.一百零九年度司催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11.09.一百零九年度司催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11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11月09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11.09.一百零九年度司催字第37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聲 請 
人 冠宇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冠宇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
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
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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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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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
│號││││(新台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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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冠宇機電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109年10月25日│429,671元│四四0五九二四│欣旺│
│1││行││││企業│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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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
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
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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