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姚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口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口新台  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零
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
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