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姚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口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口新台 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零
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
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