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排除侵害等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5號
原 告 秦知玉
訴訟代理人 鍾宛真
被 告 林志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
參 加 人 鍾雪婷
訴訟代理人 林東裕
參 加 人 龔錦雲
陳介凡
陳玠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
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 唐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