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6.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11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11月1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6.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林聰明
債 務 人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 法第133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六 釐計算。
五、經核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本件係向債務人請 求給
付票款共計新臺幣60萬元及自各該支票提示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 明文件,即借據1紙及
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2件,依形式 觀之,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應
給付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 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
由。嗣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7月27日裁定聲請人補正釋明本件請求按
年息百分 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釋明文件,
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利
息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