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10.26.九十五年度票字第35636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10月26日(民國)
日期:2006年10月26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10.26.九十五年度票字第3563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5636號
聲請人統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
相對人 張銘楨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陰j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 伍佰元 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28日,簽發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30,000元,到期日95年4月28日,詎
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陰j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部C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
,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
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 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