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916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91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91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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