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41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41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19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榮海 即蘇夆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