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86號

聲請人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

上列聲請人崑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博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博祥(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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