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03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陳春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