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6.18.九十九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6月18日(民國)
日期:2010年06月18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6.18.九十九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翁歆瑢 即 祥泓 工程行
被告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