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06.19.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06月19日(民國)
日期:2014年06月1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06.19.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債 權 人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債 務 人 鐘紫 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