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06.19.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06.19.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06月19日(民國)

日期:2014年06月1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06.19.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債 權 人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債 務 人  鐘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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