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陳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
幣7,220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