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4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4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4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債務人 劉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3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家興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24日止累計612,357元正未給付,其中596,249元為本金;14,81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6249元

劉家興

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5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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