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839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839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839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99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柏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黃柏維戶籍設於桃園○○○○○○○○,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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