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5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589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均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均奕於108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610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8,84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7,736元整及
已到期之利息3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47,736元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