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38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38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38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債務人 劉昆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昆祥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7日止累計83,945元正未給付,其中83,330元為本金;52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30元

劉昆祥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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