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11.10.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11月10日(民國)
日期:2020年11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11.10.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樹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口新臺幣(下同)162,459元,及其中14
2,925元自民國95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
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口199,169元,及其中176,686元自95年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
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
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