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07.03.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7月03日(民國)
日期:2020年07月03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07.03.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玖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介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