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05.24.一百零二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日期:108年05月24日(民國)
日期:2019年05月24日(公元)
案由:分割共有物
類型: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05.24.一百零二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于鶴九
訴訟代理人于 黃美雀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劉小玉 〔即 劉本田 承受訴訟人(劉本田即 劉智惠 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許伯潡 〔即許 黃玉琴 承受訴訟人(許黃玉琴即 劉連 承受訴訟人)﹞
許燦惠 〔即許黃玉琴承受訴訟人(許黃玉琴即劉連承受訴訟人)﹞
許秀姬 〔即許黃玉琴承受訴訟人(許黃玉琴即劉連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應由如附表「應承受訴訟人」欄所示之各人為原當事人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如附表「原當事人」欄所列各當事人死亡而發生當然停止訴訟之事由,其繼承人即如附表「應承受訴訟人」欄所示之各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法院拋棄繼承等資料附卷可佐(詳如附表『承受訴訟之證據』欄所示),惟前揭繼承人均未具狀聲請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命如附表「應承受訴訟人」欄所示各人承受,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翁金緞 法官 張世展 法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書記官 翁倩玉
附表: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事件.承受訴訟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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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原當事人│事由│發生日期│應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之證據│
││││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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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本田│死亡│106.03.19│劉小玉│事由:本院更一卷七第173頁戶籍謄本│
││││││繼承情形:本院更一卷七第171頁繼承系統表、│
││││││同卷第175至185頁戶籍謄本、同卷第35│
││││││3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107年1月│
││││││10日新院 平家寬 106司繼974字第1707號│
││││││通知(兄 劉本松 、姐陳 劉金 粉、妹劉金│
││││││丑拋棄繼承一事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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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黃玉琴│死亡│107.06.08│許伯潡│事由:本院更一卷八第371頁戶籍謄本│
│││││許燦惠│繼承情形:本院更一卷八第369頁繼承系統表、│
│││││許秀姬│同卷第373至381頁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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