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法院:花蓮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坪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成意  
代 理 人  胡耀文  
債 務 人  王進財  
債 務 人 鍾 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零肆佰  伍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
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
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王進財、鍾│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9%│
│  │890451│仁傑   │11月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王進財、鍾│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90451│仁傑   │11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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