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法院:花蓮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坪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成意
代 理 人 胡耀文
債 務 人 王進財
債 務 人 鍾 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零肆佰 伍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
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
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王進財、鍾│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9%│
│ │890451│仁傑 │11月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王進財、鍾│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90451│仁傑 │11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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