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5.一百零七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5.一百零七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11月15日(民國)

日期:2018年11月15日(公元)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5.一百零七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松江  
送達代收人  曾慶雲 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坤美  
       吳美美  
       賴樹明  
       賴坤鐘  

       賴坤玉  

       吳翰林  

       吳雯琦  
       吳文鴻  

       吳翰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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