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5.一百零七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11月15日(民國)
日期:2018年11月15日(公元)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11.15.一百零七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松江
送達代收人 曾慶雲 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坤美
吳美美
賴樹明
賴坤鐘
賴坤玉
吳翰林
吳雯琦
吳文鴻
吳翰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