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2.25.一百零六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2月25日(民國)
日期:2019年02月25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2.25.一百零六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原
告 楠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周榮楠
原 告 劦耀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瑛
訴訟代理人 張宥杰
原 告 旭奇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訴訟代理人 鄭鴻儒
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裕民
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訴訟代理人 陳裕融
原 告 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陶美華
訴訟代理人 沈英源
原 告 本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珍
原 告 南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榮
訴訟代理人 張簡伯霖
原 告 楠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良
原 告 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存義
訴訟代理人 徐天麟
原 告 瑞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訴訟代理人 李惠國
原 告 林溪海 即德家海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恩羽
原 告 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耀
訴訟代理人 李瑞揚
原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裕民
原 告 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詩珍
訴訟代理人 顧德愷
原 告 奇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治
訴訟代理人 邱盈舜
原 告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穗
被 告 李花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原告南冕
鋼鐵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許明軒 為振全公司負責人,被告為許明軒之配
偶,與許明軒共同經營振全公司。被告與許明軒均明知振全公司已無
資力支付貨款、運費,竟共同基於詐欺之故意,由許明軒以振全公司
名義向如附表編號1至15、17所示之原告訂購鋼捲,另委託附表編號
16所示之原告載運鋼捲,被告再與原告之會計人員聯繫,約定期後付
款事宜,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交付鋼捲或提供貨運服務予振全公司
,而各受有損害如附表所示。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並聲明:如附表「原告聲明金額欄」所
示。
二、被告則以:伊僅係振全公司員工,依負責人許明軒指示辦事,伊所為
並非詐欺行為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
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行為,業經本
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所認定,參諸前揭規定,本院應
以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原告主張援用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及證據部分,核屬有據,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
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前述詐欺方法詐騙原告之財物,致原
告各受有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被告南冕鋼鐵
有限公司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
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林書慧
法官 林記弘
法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
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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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原告聲明金額│主文│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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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楠錡企業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楠錡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佰│
││││零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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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肆佰拾壹萬仟佰肆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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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肆佰貳拾貳萬捌仟零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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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壹佰肆拾萬玖仟陸佰零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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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茄興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茄興股份有限公司壹佰貳拾肆│
││││萬佰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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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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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
││公司││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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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貳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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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本業股份有限公司柒佰肆拾陸│
││││萬捌仟伍佰拾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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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南冕鋼鐵有限公司│766,75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南冕鋼鐵有限公司柒拾陸萬陸│
││││仟肆佰伍拾元。│
││││原告南冕鋼鐵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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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楠詠企業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楠詠企業有限公司貳佰陸拾伍│
││││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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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奇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奇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貳佰捌│
││││拾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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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壹佰陸│
││││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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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瑞祥鋼鐵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瑞祥鋼鐵有限公司柒拾萬壹│
││││仟肆佰陸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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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柒拾玖│
││││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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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德家海企業行│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德家海企業行壹佰肆拾捌萬伍│
││││仟捌佰陸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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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被告應給付原告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柒拾肆│
││││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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