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謝金良
被告 邱勝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法官 朱學瑛
法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