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謝金良

被告 邱勝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徐蘭萍

法官 朱學瑛

法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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