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8月11日(民國)
日期:2015年08月1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戈治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