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8月11日(民國)

日期:2015年08月1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戈治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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