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王佳惠
被 告 金鳳凰珠寶銀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裁定命
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6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