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05.28.九十五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5月28日(民國)
日期:2008年05月28日(公元)
案由:清償債務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05.28.九十五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21號
原告瑞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被告 陳運隆 即威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