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04.06.一百零一年度附民字第178號訴訟判決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1年04月06日(民國)
日期:2012年04月06日(公元)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04.06.一百零一年度附民字第178號訴訟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徐惜麗
被 告 臺北富邦銀行公益彩券商行
全省公益彩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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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
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徐惜麗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之時,原告所指被告臺北富邦銀行公益彩券商行、
全省公益彩券行、歐洲BET365美國美利堅合眾國香港中國北
方(運動彩券)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
引卡查詢在卷可憑。是原告於101年3月23日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賴恭利
法官 陳秋月
法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