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08.28.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8月28日(民國)
日期:2017年08月28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08.28.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
債 權 人 蔡見福 即乙太企業社
債 務 人 蘇楨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 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