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陳媛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9,1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