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王明桐玉桐油漆工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玉桐油漆工程行

45,044元

DT0169355

110年8月21日

2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玉桐油漆工程行

107,201元

DT0169367

110年8月21日

3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玉桐油漆工程行

45,044元

DT0169354

110年6月27日

4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玉桐油漆工程行

107,202元

DT0169366

11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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