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 惟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千純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
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