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06.21.一百零一年度金重訴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1年06月21日(民國)
日期:2012年06月21日(公元)
案由:違反銀行法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06.21.一百零一年度金重訴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蓁
巫慧蓁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4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一)被告王美蓁、巫慧蓁與 吳信宏 (現經本院發佈通緝中)、 洪懷祖 、
陳保成 、 蕭恩喬 、 蕭麗珠 、 黃興洲 、 李彥緯 及 湯月霞 (以上七人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等人,自民國95年8月起,由吳信宏
負責主導策劃,設立:□「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其公司原名稱為「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負責人原係吳信宏透過蕭麗珠之關係,委請蕭麗珠之子李彥緯擔任。
其後該公司之董事長則改變更為陳保成,而李彥緯及黃興洲則改掛名
為董事之職,洪懷祖則掛名擔任監察人)。□「夠夠拼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該公司掛名登記之負
責人原為蕭恩喬,其後變更名稱為「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璽國際事業公司」,負責人仍為蕭恩喬)。而「探極休閒育
樂公司」及「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2公司之執行長及實際之負責人
均為吳信宏,負責提出吸金方案之全般計畫,並律定及指示下屬執行
;洪懷祖、蕭麗珠、陳保成及黃興洲等人則又分別兼任前述2公司之
北區、中區及南區總監之職,除向各區所屬業務員轉達吳信宏所提出
之吸金方案外,並對外招攬投資之客戶,同時督導各區業務員對外招
攬客戶投資;李彥緯除掛名擔任「探極休閒育樂公司」董事外,並隨
同其母親蕭麗珠在2公司擔任業務之職;蕭恩喬則除掛名「夠夠拼國
際事業公司」及「亞璽國際事業公司」董事長外,並在「探極休閒育
樂公司」及「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2公司擔任財務長,負責公司資
金之管理、運用等業務;而湯月霞則係擔任2公司之行政長,負責審
視吸金契約之內容及客戶服務等業務事項;被告王美蓁及巫慧蓁則係
擔任「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員工,負責對外招攬投資之客戶。渠
等因此共同基於吸收資金,違反銀行法之共同犯意聯絡,直接向不特
定之社會大眾遊說、招攬,以進行投資為名義,從事違法吸金違反銀
行法之不法。其吸金之方式如下:
1.以「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方式區分如下
:
(1)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尊爵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為每
單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每個月有205,000點的紅
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可以選擇9折即184,500元可以兌換成現金,
總共可以領得23期,以2年為期,因為第1期沒有付所以是23期。期
滿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給上揭公司
後,再退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1,100,000元給原來的會員,退3,900,
000元;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
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3,900,000元等值探極
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5,000,000元2年「即23個月」
,最後可取回本利和8,143,500元,2年總報酬率達62.87%,相當
於週年利率高達31.435%),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
會。
(2)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為每單位
入會金200,000元,每個月有8,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可
以選擇以9折即7,2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以2年為期,共可以
領得23期(因第1期部分未付,因此為23期)。期滿則有三種方式,
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種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上
揭公司後,再退給會員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45,000元後之金額,即15
5,000元;第二種方式為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樣扣
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之155,
000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200,000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320,600元,2年總報酬率達60
.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
大眾投資入會。
(3)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紀念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為
每單位入會金50,000元,每個月有2,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
員可以選擇以9折即1,8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以2年為期,共
可以領得23期(因第1期部分未付,因此為23期),期滿則有三種方
式,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種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
予上揭公司後,再退給會員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11,250元後之金額,
即38,750元;第二種方式為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樣
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之15
5,000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50,000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80,150元,2年總報酬率達60
.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
大眾投資入會。
2.以「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方式如下:
(1)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為
每單位入會費1,000,000元,每個月有41,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
,會員亦可以選擇以9折,即36,900元之款項兌換成現金,以2年為
期,總共可以領得23期(第1期未付,故為23期)。期滿同樣有三種
方式可領回入會之本金:第一種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
公司後,再退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222,500元給原來的會員,退777,
500元;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跟前述情形一樣
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777,500元
等值探極休閒育樂的公司股票(總計客戶投資1,000,000元2年「即
23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1,623,700元,總報酬率達62.37%,
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1.185%),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
資入會。
(2)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為每單
位入會金200,000元,每個月有8,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
可以選擇以9折即7,200元之金額,兌換成現金,以2年為期,共可
以領得23期(因第1期部分未付,因此為23期)。期滿則有三種方式
,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種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
上揭公司後,再退給會員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45,000元後之金額,即
155,000元;第二種方式為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樣
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之15
5,000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200,000元
2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320,600元,2年總報酬率達
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
會大眾投資入會。
(3)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為每
單位入會費100,000元,每個月有4,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
員可以選擇以9折即3,600元兌領成現金,總共2年,亦可領得23期
。期滿亦有三種方式領回本金:第一種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
繳錢給上揭公司後,再退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22,500元後,退還會員
77,500元;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樣扣掉手續
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77,500元等值探極休
閒育樂的公司股票(總計客戶投資100,000元2年「即23個月」,最
後可領回本利和160,300元,2年之總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
利率高達30.15%),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4)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會員」專案:係以加入鈦金卡會員
為名,入會費是125,000元,每個月有2,900點的紅利積點加上2,50
0元的賣場禮券分給會員,賣場是新光三越、SOGO或是家樂福的禮券
,相當於5,400元的現金價值,總共可以領得23期,以2年為期,因
為第1期沒有付、最後1期是結算後領4,000股「夠夠拼國際事業公
司」之股票或價值40,000元之現金(總計客戶投資125,000元2年「
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64,200元,2年之總報酬率達31.3
6%,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15.68%),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
大眾投資入會。
(5)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加值會員」專案:其律定有資格之
限制,必須是鈦金卡的會員才能加入,入會費是每單位100,000元,
每個月有4,000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可以選擇可以兌換成4,
000元現金,沒有打折,總共可以領得11期,以1年為期,因為第1
期沒有付所以是11期,期滿可領得500股的「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
之股票及現金70,000元(總計客戶投資100,000元1年,最後可領
回本利和123,000元,相當於週年利率為23%),以此方式誘使會員
再次投資入會。
(二)渠等以滿足不同財力之投資人需求,規劃上揭吸金投資之方案,向
全國各地不特定投資人持續吸金。名義上使投資人入會加入會員,發
給紅利消費點數,實際上係將募得之資金,擅自作為買賣其他公司之
股票、投資不動產及其他休閒健身產業,以套利賺取投機利潤,再依
約定紅利點數9折支付現金,每個月均固定給付。以加入前揭「汎亞
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卡專案」為例,2年期價差獲利60,300元
(3,600□23+77,500-100,000),年報酬率高達30.15%,遠悖
於金融機構2年期存款利率百分之二(高於信用卡循環利率20%),
其紅利與本金顯不相當。而總計「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在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6個帳戶,自95年9月起迄今
,總計召募有1,691名之投資人參加,其中包含告訴人 鄭益妹 、徐香
君等人,吸收之資金金額達1,183,190,400元。因認被告王美蓁及巫
慧蓁均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美蓁及巫慧蓁被訴上開公訴意旨所稱之其等為「夠
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員工,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直接向不特
定之社會大眾遊說、招攬,從事違法吸金等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31日偵查終結後,以101年度偵字第
1313、1316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01年
2月7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385號案件審理
中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影本、101年3月21日及5月2日準備程序筆
錄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101年度金重訴字第358號卷宗核對無訛。本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
,於同年4月23日偵結再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繫屬於
本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林靜芬
法官 蔡岱霖
法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