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21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21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21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家銘

債務人許雪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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