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17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17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楊郁 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溫細長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溫細長(男,民國10年7月9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屏東縣內埔鄉○○村○○路10
0號,民國100年8月2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溫細長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
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
庫。
被繼承人溫細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
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溫細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溫細長係榮民,於民國100年
8月2日死亡,遺有財產由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法管理中
,因其在台無任何親屬,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聲請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亡故榮民個人資料卡影本各
1件為證。
二、經核所請與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