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01.04.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01.04.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094年01月04日(民國)

日期:2005年01月04日(公元)

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01.04.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六號
上訴人丙○○
甲○
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
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日、十三日分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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