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告 蔡耕福
被告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715號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就平台、地磚等部分應予撤銷,原告陳報平台及地磚所占面積各為19平方公尺,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市土地公告地價現值查詢網站,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公告土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9,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0萬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萬9,000元/㎡×(19+19)㎡=49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