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2.12.23.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刑事判決
法院:高等法院裁判
日期:092年12月23日(民國)
日期:2003年12月23日(公元)
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類型:刑事
臺灣高等法院92.12.23.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翁 李寶釵
選任辯護人 逄紹峰 律師
唐行深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
訴字第八一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翁李寶釵 連續幫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公司股票,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翁李寶釵係 翁韶 光(另案臺灣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
七八七號偵查中)之母, 翁韶光 平時以買賣股票及融資他人買賣股票
為業(即交易市場上俗稱之「丙種墊款」),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偽造上市公司股票,再持以向他人詐詐欺借款之概括犯意,
連續偽造後述之股票,翁李寶釵則基於幫助翁韶光犯罪之概括犯意,
連續於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間,由翁李寶釵自不特定之證券公司領得
真股票、委託書及轉讓過戶申請書交予翁韶光,再由翁韶光於○○市
○○路○段一七六巷十二號一樓住處以掃描器輸入電腦,以軟體修改
股票號碼、戶號、名字,再以彩色印表機印出之方式偽造萬華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敦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聯強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電
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仁
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榮汽車貨
運股份有限公司、國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農林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飛瑞股份有限公司、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神達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成石油化
學股份有限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
有限公司、東華合籤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
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紡織股份有
限公司、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立榮海運股份有
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十八種股票(偽造之股票名
稱及數量詳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書漏未記載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遭偽造)
,翁李寶釵、翁韶光並於上開偽造股票背面及股票轉讓登記表處以誑
巹弇鄍ㄗ悀坐H頭戶買賣私章,偽造股票轉讓登記,並以人頭戶私
章誑峏顗聽掑妝e託書、轉讓過戶申請書上,使人陷於錯誤而收受上
開偽造之公司股票,並以價值新臺幣(下同)十二或十三萬元之股票
,換取十萬元現金之方式,持向被害人質押借款,其中自被害人李敏
君詐得五千八百萬元;向被害人 龐菊 詐得三百四十八萬元;向被害人
郭育仁 詐得六千六百萬元;向被害人 黃信惠 詐得八千七百萬元;向被
害人 楊若蓁 詐得二百八十萬元;向被害人 王國清 詐得一千六百萬元;
向被害人 錢志浩 詐得一千零五十萬元;向被害人 莊惠瑤 詐得一千萬元
;向被害人 郭文安 詐得一千二百四十萬元。經被害人 李敏君 、龐菊於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十二時持前揭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市○○○路○段五一○號鼎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交易時,為該行人員發現報警查獲,而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翁李寶釵於原審審理時固坦承有自不特定之證券公司領取委託書
、轉讓登記申請書,並有在股票轉讓登記表、委託書及轉讓過戶申請
書上誑巹弇鄍ㄗ悀
人頭戶印章(見原審卷九二、一○六頁),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公司
股票之犯行,辯稱:翁韶光須將股票質押給金主借款,因翁韶光事務
繁忙時,才偶而受託於須過戶時,幫助翁韶光拿取委託書、股票轉讓
過戶申請書及領取股票,前後大約十幾次,自八十七年始知翁韶光有
製作假股票向金主質押借款,伊是在不知情之情形下才幫助翁韶光於
股票轉讓登記表、委託書及轉讓過戶申請書上輒飽A伊無法分辨轉讓
登記表、轉讓登記申請書、委託書等股票過戶書類云云。
二、惟經查:
(一)同案被告翁韶光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坦承有右揭事實欄所指之偽
造上市公司股票再持以詐欺借款之犯行(見偵查卷時至十三頁,原審
卷六四至七六、九七至一○五、一五七至一五八頁),核與被害人李
敏君、龐菊、郭育仁、黃信惠、楊若蓁、王國清、錢志浩、莊惠瑤(
莊惠瑤指訴其朋友郭文安亦遭詐騙一千二百四十萬元)所證述情節相
符(見偵查卷十五、十七、十九至二○、二二至二四、二六至二七、
二九至三○、三三至三四頁),並有如附件一所示偽造股票、附件二
所示偽造所用之工具扣於臺灣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
七八七號翁韶光偽造有價證券案卷內可據。翁韶光於警訊時原稱,其
母親即被告翁李寶釵完全知道伊做偽造股票用途,被告幫伊去證券公
司領取真股票、委託書、轉讓過戶申請書給伊偽造影印及有時持人頭
戶買賣私章幫我在假股票的轉讓登記表上輒飽]見偵查卷十二背頁)
。翁韶光於偵查時亦稱,八十七年要求被告拿原本,被告知道伊要去
製造假股票(見偵查卷五一背頁)。被告於警訊時亦坦承:「約於八
十七年間知道翁韶光持該批偽造股票向郭育仁、黃信惠質押詐騙」、
「翁韶光要我去不特定證券公司拿委託書、轉讓過戶申請書不少數量
,在我詢問之下告訴我,因為有虧空莊惠瑤等金主金錢,以假股票頂
替質押等候轉機,我才幫助她前往拿取」、「提供真股票給翁韶光偽
造假股票是全部,持之前的人頭戶買賣私章趕偃y股票轉登記表,只
有一部份」、「於八十八年間在住○○○市○○區○○街三十四號三
樓幫翁韶光趕偃y股票轉讓登記」、「(問你明知翁韶光所持係偽造
假股票,要妳幫忙輒厭閰蓌F取金主金錢,妳為何還要幫她?)因為
她告訴我金錢轉不過來,需要偽造假股票才能週轉,我就幫她了」(
見偵查卷五背頁至六頁)。
(二)翁韶光於原審審理時改稱,自八十四年底即已製作假股票,都沒
有告訴家人、朋友,是因為八十八年初周轉不過來,欲給媽媽壓力去
幫其借款,始告訴製作假股票的事情,並騙被告會把假股票慢慢收回
,從這件事後我就沒有叫被告去領股票及委託書云云(見原審卷六六
頁)。被告於原審調查、審理時亦翻異前詞,改稱係在不知情之情況
下才幫助翁韶光於股票轉讓登記表、委託書及轉讓過戶申請書上輒馱
炊炕C惟查,被告於原審自承於七十年起即從事丙種墊款業務(見原
審卷一○九頁),翁韶光於原審亦陳稱,係其母即被告教伊經營丙種
墊款,被告並帶伊一起去過戶,並告知過戶程序,自八十一年起始由
伊一人經營(見原審卷九八、九九頁)。而翁韶光係於八十九年十二
月三日主動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由檢察官訊問後指示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接受訊問而作成警訊筆錄,上開犯罪事實
係因翁韶光於警訊時之自首而察知,被告與翁韶光於警訊及偵查時對
二人製造假股票之方式、動機等事項所為之供述,自係在完全清楚之
認識下所為,翁韶光亦稱於自首及之後在警察局及偵查庭所為陳述均
係出自自由意識(見原審卷七二頁),是被告及翁韶光於原審審理時
始否認警、偵訊之陳述有誤,被告甚且辯稱無法分辨轉讓登記表、轉
讓登記申請書、委託書等股票過戶書類云云,被告所辯應係事後卸責
之詞,翁韶光於原審翻異前之所供,應係迴護之詞,均不可採。
(三)翁韶光於原審審理時就製作假股票之流程陳稱,伊製作假股票是
要去跟金主交換拿回真股票,伊交給金主的都要附上誚n人頭戶章的
空白委託書及股票過戶申請書,股票轉讓登記表上的章也要誚n印章
,伊要求被告幫助誘W所運用人頭戶私
章於空白之委託書、轉讓過戶申請書,再由伊將附件資料填好,據此
製作假股票,再於已完成假股票上背面轉讓表上輒馱弇上股務章(見
原審卷一○四頁),
真假股票都是我身上,我母親沒有股票(見原審卷一○五頁)。被告
亦供稱,是單獨輒鼎騛L戶申請書,並無連著股票(見原審卷一○七
頁),惟人頭戶之印章置放地點據被告於原審供稱:「有時候在我這
裡,有時候在她那裡」、「(問你有去幫你女兒辦理過戶,這時人頭
戶的印章是在你這裡?)是的」(見原審卷一○七頁),翁韶光於原
審供稱:「(問過戶申請書、委託書上的印章就是看人頭戶的章在你
這裡或妳母親那裡來決定何人輒飽H)是的」,經原審提示人頭戶之
印文(見偵查卷四二頁),問翁韶光是否為警方自被告上開住所起出
之人頭戶章?翁韶光答稱當時伊是將全部的印章全部交給警方(見原
審卷一○二頁)。故人頭戶之印章有部分係翁韶供於自首後帶同警方
自被告住所取出,且被告於知悉翁韶光製作假股票後仍持續為翁韶光
取得空白過戶書(見原審卷一○三頁),而翁韶光於原審調查時自承
製作假股票達一定數量後,覺得放在公司不安全,會放在被告床底下
,而被告床底下除雜物、被告物品外,尚有放置股東會紀念品(見原
審卷七二頁),且翁韶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帶同警方前往被告位
於○○市○○街三十四號三樓內被告房內取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等不
同公司未完成之假股票,共計二百三十張(見偵查卷十二頁),可見
被告與翁韶光仍有將該等未完成之假股票於被告住處利用人頭戶之印
章製作完成之認識,故被告與翁韶光於警、偵訊時一致供承被告並未
參與翁韶光製造假股票,僅有在委託書等文件上輒馱夾
述,應屬可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翁韶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司股票罪及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材罪。翁韶光偽造公司股票後持以
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翁韶光
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法定刑較高之偽造公司股票罪處斷。被告係基於幫助其
女翁韶光偽造股票詐欺之犯意,參與偽造股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領
取股票、輒馱圻甈陛C被告先後數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起訴書雖漏
未敘及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遭偽造之犯行,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
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前已敘明,起訴書未敘及部分,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判。又被告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
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前述刑之加重及減輕,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原審採信被告之辯解,而為其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
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
被告 素行 、犯後一度坦承犯行、犯罪動機、態度、目的、所受刺激、
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扣於臺
灣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七號案件,如附表一所
示之偽造股票,為偽造之有價證券,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應宣告沒收
。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翁韶光所有,據翁韶光供明在卷,雖為
翁韶光供犯罪所用之物,但被告僅係幫助犯,關於沒收部分,不適用
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宣告沒收(參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臺上字第
五五八三號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
十五條、罰金罰款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李進誠 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連財
法官 黃金富
法官 林明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
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進忠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
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股票名稱數量(張)
(一)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三十
九
(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百四十
五
(三)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二百三十
三
(四)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百三十
八
(五)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二十
三
(六)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五百五十
三
(七)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
三
(八)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百二十
一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二百二十三
(十)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四十
五
(十一)福聚股份有限公司六
十六
(十二)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百九
十五
(十三)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六
十六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
(十五)國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三百一
十
(十六)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五
十
(十七)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百二
十六
(十八)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百六
十八
(十九)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三
十三
(二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
十
飛瑞股份有限公司三百三十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三百十六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三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二百零一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
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一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五十一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一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一
東華合籤股份有限公司六十五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十七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二百四十九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五十七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六十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十三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五十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七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十四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
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五十五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五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四
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
(一)委託書十五
張
(二)股票轉讓登記表九
張
(三)公司章及私章八十
個
(四)光碟片一
片
(五)日期章一
個
(六)電腦主機二
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