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6.25.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6.25.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25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25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等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6.25.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77號
原   告  張淑玲  
被   告  張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是龍鳳呈祥住宅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
,原告擔任該社區民國105年度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主任委
員,被告擔任106年度及107年度主任委員。原告於107年6月1日
發現系爭社區電梯內之公告欄,公告管委會107年5月19日之會議記
錄,其中第11段標題及內容如附表編號1所示;再於107年8月8日
發現電梯內之公告欄,公告管委會107年7月21日之會議記錄,其中
第11段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示;又於107年8月11日發現電梯內之公
告欄,張貼管委會之社區公告,內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上開附
表所示內容均係被告指示管理公司人員製作並發布,且係針對原告所
為,然原告並未要求進入電梯維修間,亦未違反規約、干擾社區及鼓
勵住戶去檢舉,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權,致原告
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
張貼道歉啟事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在系
爭社區每個電梯內具名張貼道歉啟事,張貼期間為10日,內容如附件
所示,每個字均不得小於3公分長、3公分寬。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社區總幹事 姜秀美 表示於電梯維修公司來維護時,
讓她進入電梯維修間查看,姜秀美認為危險,向被告報告,被告是善
意勸導提醒住戶,維護社區住戶安全,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又
系爭社區於105年間接到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及土
木技師公會勘查及糾正有多起冷氣外掛外牆,系爭社區於105年11月
2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冷氣室外機應裝置於陽台內,如已裝
置於外牆者請自行拆除」,且經管委會公告請違規住戶移機或拆除,
然原告自家冷氣安裝外掛在外牆,卻未自行移除,反而檢舉其他住戶
;被告所言均屬實,亦無指名道姓,只為社區公共事務,善意勸導,
維護社區安寧,使社區管理事務順利進行,且均為可受公評之事,並
無損害原告之名譽及人格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均係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告擔任105年度管委會
主任委員,被告擔任106年度及107年度主任委員;附表編號1、2
所示之會議紀錄內容,為被告補充之內容,附表編號3所示之社區公
告內容為被告指示社區主任製作,均以管委會名義公告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6至247頁),且有會議紀錄、社區公告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頁、第21至27頁),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對外所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侵害原告名譽及人
格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原
告主張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不實,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權,有無
理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及張貼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有無
理由?茲分述如下:
、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不實,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權,有
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
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具不法性,依通說所採結果不法說,
凡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可先認定其不法,惟加害人得證明有違法阻卻
事由而不負侵權責任。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
定有明文。從而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俾人民得以實
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
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信用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亦得對言
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此外為調和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
首須區別侵害人格權者究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蓋事實有真實與否
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可言。關於事實陳述侵
害人格權之違法性,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與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之理念,以合理查證為阻卻違法事由,
意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如能證明
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
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得阻卻違法。至於意見
表達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則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合理
評論為阻卻違法事由。
2.經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提及之「某人」係指原告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2頁),故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係被
告針對原告所為之言論,堪以認定。
3.原告主張其未要求進入電梯維修間,被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等語,為被
告所否認,辯稱係系爭社區當時總幹事姜秀美向其報告原告欲進入電
梯維修間查看一事。經查,證人姜秀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提到
某人要求進入電梯維修間,是因為原告很在意他那棟的電梯;有一次
原告發現電梯有問題,緊急要我們報修,後來三菱電梯來看後查修沒
有問題,原告一直跟我講該棟電梯要換一些零件沒有換,知會我說如
果電梯公司的人員來保養電梯的話,他要去看,我不曉得他是要知道
電梯維修員有無維修,還是要進去看是否有更換零件,我有跟主委報
告原告跟我講這件事情,我跟主委說原告說電梯保養員來的話他想去
看,想去瞭解,主委跟我說電梯機房很危險,不能隨便讓住戶進去,
所以主委才會提到有人要求進入電梯間的事,我有跟主委說原告說要
進去看,應該就是進去機房等語(見本院卷第205至206頁),顯見
證人姜秀美確有向被告表示「原告說要進去看」,且證人姜秀美主觀
上亦臆測原告是要進入電梯機房,則被告既係聽聞證人姜秀美轉述上
情,自有可能認知原告係欲進入電梯機房內查看零件更換情形,且被
告主觀上如無此認知,又豈會向證人姜秀美表示「電梯機房很危險,
不能隨便讓住戶進去」等語,是被告聽聞證人姜秀美轉述後,為附表
編號1、3所示原告有意進入電梯維修間查看之陳述,尚非虛構,應
可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為真實,自得阻卻違法。
4.原告主張其冷氣室外機之架設未違反社區規約,且建管處函覆稱規約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無溯及既往的規定,被告謂其違反
規約,應拆除冷氣外掛一事,與事實不符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系爭社區於105年11月2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冷氣室外機
放置規定,並決議修改規約內容,嗣社區規約第1條第6項修改為: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
難設備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及設置任何物品,包含冷氣室
外機及設置廣告物」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6頁),
且有105年11月2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社區規約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47至148頁、第156至157頁),是依系爭社區規約,外
牆不得掛設冷氣室外機,甚為明確。
原告住處之冷氣室外機外掛於外牆上,且位於天井上方等情,為原告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頁、第246頁),復有照片為證(見本院卷
第62頁),縱使原告所述其住處之冷氣室外機係於105年11月26日召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裝設一事為真,然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嗣
後依照會議決議修改之社區規約,均未明示限於105年11月26日後裝
設之冷氣始有適用,且原告住處之冷氣室外機裝設於外牆,係屬持續
之狀態,又位於天井上方,而該處天井非社區人員無法到達之處,且
定期有清潔人員清掃等情,業據被告提出清潔合約、清掃照片為證(
見本院卷第194頁、第197頁);證人姜秀美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在會議紀錄提到呼籲某人拆除自家冷氣外掛的事情,是因為被告
認為原告的冷氣掛在外牆但下面沒有樑,如果旁邊的鐵柱鏽掉,掉下
來很危險;原告住處冷氣室外機外掛位置,位於天井上方,天井平台
會有清潔人員打掃等語(見本院卷第206至207頁),益徵原告之冷
氣室外機外掛於天井上方之外牆上,實有安全疑慮,且客觀上確已違
反現行規約,被告主觀上認知原告違反規約,應將冷氣室外機拆除,
尚非無據,被告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為真實,自得阻卻違法。
5.原告復主張其未干擾社區及鼓勵住戶去檢舉,被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等
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自承於107年6月8日向建管處舉發
4件被告管理不當事項(見本院卷第80頁),且原告曾因系爭社區於
106年8月15日發生停電,致住戶受困電梯一事,於社區簽呈上載明
「…三、主委堅持無疏失,所以報請市政府公寓大廈科處理。四、住
戶及委員可寫市府1999信箱要求查明。」(見本院卷第126頁),故
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伺機大舉向政府機關投訴、舉發
」、「該投訴人也在去年曾經投訴檢舉我,還鼓勵大家一起去檢舉」
等陳述,係基於其親身經歷而為陳述,尚非全然虛構,應可認被告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為真實,自得阻卻違法。至於被告謂原告「干擾
」社區一語,係被告表達其主觀意見而為評論,雖該用語令原告感到
不悅,然被告為該等評論之動機,係因其身為管委會主任委員,原告
向建管處所為之數件申訴,致被告需耗費心力確認、處理、協調建管
處來函指示事項,而社區公共事務得否正常運作、社區氣氛是否安寧
,攸關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基於
言論自由之保障,仍應評價為合理評論而阻卻違法。
、從而,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陳
述為真實,且所為意見評論尚屬合理,均應阻卻其違法性,原告自不
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張貼道歉啟事。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於系
爭社區每個電梯內張貼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
│編號│出處│內容│卷頁│
├──┼────┼───────────────────────┼────┤
│1│107年5│奉勸某閒人住戶事項:│本院卷第│
││月19日管│2.某閒人要求進入電梯維修間│7頁倒數│
││委會會議│3.今某閒人仍有意見,在此籲請某閒人先拆除、移除│第6行至│
││紀錄│自家冷氣外牆外掛│第8頁│
├──┼────┼───────────────────────┼────┤
│2│107年7│主席結論補充說明:│本院卷第│
││月21日管│2.…某人在自己都已嚴重違反規約下,還要伺機大舉│22頁倒數│
││委會會議│向政府機關投訴、舉發,搞得主委都快崩潰了│第3行至│
││紀錄││第23頁│
├──┼────┼───────────────────────┼────┤
│3│107年8│1.經查投訴檢舉案件的某人,本身已嚴重違反社區規│本院卷第│
││月9日社│約,冷氣安裝在外牆極其危險的地方。是否自己投│25至27頁│
││區公告│訴檢舉自己?││
│││2.有社區某住戶要求電梯公司來社區維修時,讓其進││
│││入電梯維修間查看││
│││3.某人本身已嚴重違反社區規約,冷氣安裝在外牆極││
│││其危險的地方,所以奉勸某人不要太多干擾││
│││4.該投訴人也在去年曾經投訴檢舉我,還鼓勵大家一││
│││起去檢舉││
└──┴────┴───────────────────────┴────┘
附件:
┌───────────────────────────────┐
│本人張義明多次利用管委會會議記錄、公告,以不實事項損害張淑玲小│
│姐名譽,茲誠心向張淑玲小姐道歉,並籲請社區住戶尊重張淑玲小姐的│
│名譽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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