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6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6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6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60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周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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