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85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85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85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

債權人 李明浩

債務人 紅宇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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