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07.10.九十八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07.10.九十八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刑事簡易判決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7月10日(民國)

日期:2009年07月10日(公元)

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類型: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07.10.九十八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9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5879號),經訊問被告後(98年度審訴字第494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
社區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大麻種子壹袋(除鑑驗用罄外)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之記載外,證據並補充如下: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所為自白(本
院98年7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照)。
二、爰審酌被告年輕識淺,見網路販售大麻種子,一時好奇,向該網站訂
購並完成匯款之犯罪動機,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訂
購之管制物品尚未實際收受即為警查獲,本件犯罪所生之損害尚非重
大,暨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示警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認其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能於本案
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若被告未能依執
行檢察官之指揮履行義務勞務,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
緩刑之宣告。
三、扣案大麻種子1袋(共計30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隨機取樣
6顆種子進行種子發芽試驗,發現均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該局98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800058560號鑑定書在卷
可佐,堪認扣案之大麻種子確含大麻成分,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4條第4項規定禁止持有之物,即屬違禁物,然查懲治走私條例並無
沒收之特別規定,又法律之適用應整體觀察,主從刑不宜割裂適用,
是上開大麻種子1袋,除其中6顆已鑑驗用罄外,自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 曾勁元 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
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吳尚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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