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10.04.九十六年度拍字第1263號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10.04.九十六年度拍字第1263號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10月04日(民國)

日期:2007年10月04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10.04.九十六年度拍字第1263號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63號
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
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0日起至125年4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
用94,025,546元,並簽發面額總共94,025,546元之支票三張交付予聲
請人。聲請人經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而遭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
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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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63號│
├──┬───────────────┬─┬──────────┬────┤
││土地坐落│地│面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臺南市│東區○○○段│1539│建│0│03│54│全部│
├──┼───┼────┼───┼──┼─┼──┼──┼────┼────┤
│002│臺南市│東區○○○段│1540│建│0│01│27│全部│
└──┴───┴────┴───┴──┴─┴──┴──┴────┴────┘
┌──────────────────────────────────────┐
│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63號│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建│││├─┬─┬─┬─┬─┬─┬─┤權利│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
│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
│││││材料及│││││突││││
││號││││││││出│││範圍│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
├──┼─┼──────┼────┼────┼─┼─┼─┼─┼─┼─┼─┼──┤
│001│23│臺南市東區北│臺南市東│4層樓房│33│36│36│36│43│30│14│全部│
││04│門路1段160號│區○○段│鋼骨造│0.│1.│1.│1.│.9│.3│90││
││││1539、15││76│94│94│94│3│0│.8││
││││40地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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