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998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998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987號
聲請人 張家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坤展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830515、830721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坤展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