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06.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06.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法院:花蓮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06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0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06.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尤納.阿韋
債 務 人  鄭秋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柒仟參  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  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
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
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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