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10.13.九十三年補字第149號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10.13.九十三年補字第149號

法院:臺東地方法院

日期:093年10月13日(民國)

日期:2004年10月13日(公元)

類型:民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10.13.九十三年補字第149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原告 范日妹 范英妹 范和妹 廖淑貞 范運財 廖豐珍 兼右七人代理人 廖運璋 被告 陳清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四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
萬八千二百二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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