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4.15.九十七年基簡字第168號基隆簡易庭刑事裁定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4月15日(民國)
日期:2008年04月15日(公元)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類型: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4.15.九十七年基簡字第168號基隆簡易庭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刑事裁定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2
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