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羅應錡
相對人 邵世 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拆屋還地事件,業經另行起訴在案,其查封之房屋一旦拆除,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9839號事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4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4號事件,是羅應錡提起的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舉的事件,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